珠规建质〔2017〕56号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市水泥制品协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粤建散〔2016〕151号)要求,根据《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和《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切实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二、申请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坚持绿色化生产,满足《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规定要求,并已通过省散装水泥监管平台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DBJ/T15-111-2016)《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
业试验室管理规程》(DBJ15-104-2015)规定;
(三)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除特种干混砂浆外,不得使用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普通预拌砂浆产品。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换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四)企业职称人员及检测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检测员证书、毕业证、社会保险凭证;
(五)项目用地合法凭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发改部门同意立项文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环评验收报告;
(六)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生产及物流专用设备清单;
(七)企业组织生产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出厂合格证;
(八)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九)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申报材料均收取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应列出目录,A4纸大小,按序装订成册。
四、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本《通知》第三条所需资料;
(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自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申请备案登记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意见;
(三)对书面资料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评定小组对企业的生产技术、试验室条件、人员及设施设备等备案条件进行现场查勘验收,验收小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以及特聘专家等组成。对现场查勘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场签署整改意见书,规定整改期限;对书面资料和现场检查均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发《备案证书》,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公布。
五、备案登记变更和撤销
(一)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4.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
(二)撤销
《备案证书》每年核验一次,已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以撤销其备案,并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站公示:
1.企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经营,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生产企业抽检和施工现场抽检),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3.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4.用户多次投诉,经查证产品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5.企业环境污染、扬尘治理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6.备案撤销的企业,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六、《备案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本月生产砂浆的种类、规格、数量、销往工地(同时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销售量等情况,并在下月10日前定期向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报送。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干混砂浆产品生产备案管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换证)申请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21日
附件: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换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