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规建质〔2017〕167号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规划分局,各区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56号)要求,为提升预拌砂浆生产线建设质量,杜绝简单低于平建设,确保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生产线建设流程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生产条件要求,首先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书面申请预拌砂浆生产规划布点指标。
二、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根据《珠海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线,并书面回复申请企业。
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特色和工作实际,建立合适的竞争评选机制,如方案设置搅拌站绿色星级、资质诚信、用地性质、规划符合性、生产规模、专用设施设备、自动化程度、质量控制、人员配备、粉尘噪声控制、污水处置与回收利用、信息化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有效应用、生产效率、经济利润等若干公开竞争条件,组织相关专家打分评审,在不突破规划指标的情况下择优确定。
三、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根据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批复,按照《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要求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线;根据《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府令第80号)要求,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备。
四、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建设后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组按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到现场进行验收。
六、对通过专家组验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单,将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七、企业如违背《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技术规定情况,不予或取消企业预拌砂浆生产备案登记:
(一)企业未按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竞争性条件履行承诺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线,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违背相关承诺或协议的,不予备案登记。
(二)企业未按《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生产技术条件落实相关设备、人员等规定要求,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不予或取消备案登记。
(三)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或工地现场使用前抽检连续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取消备案登记。
(四)生产企业按《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导则》规定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引起业主群体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备案登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