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散办〔2017〕12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散函〔2017〕70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散函〔2017〕1540号,以下简称《评价试点工作通知》)精神,现决定在我省高性能混凝土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中开展2017年度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试点申报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评价内容
(一)申报条件。
1.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2.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3.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处罚;
6.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二)评价内容。依据国家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及广东省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2016)确定评价内容,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等主要指标进行评审,具体内容见《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试点)评价记录表》(附件1)。
二、申报材料
具备以上申报条件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企业可向试点工作评价机构名单(附件2)中的任何一家评价机构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试点)申报书》(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按照评价内容进行自查打分的记录表(参考附件1)。
三、评价流程
(一)评价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确定现场核查评审组组长及成员,并向企业发出《绿色生产评价(试点)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4),现场核查应在抽取评审专家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现场核查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5名,其中评价机构和评价机构以外的专家应各不少于2名,评审组组长应由评价机构的评审专家担任。
(二)评价机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完成《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试点)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附件5)。《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
(三)评价机构将现场核查结果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参评企业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信息,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价报告》报省散办。
(四)省散办对符合申请条件、评价程序等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公布评价结果。
(五)评价机构向预拌混凝土企业颁发证书。在住建设部、工信部印制证书样式之前,证书样式由省散办制定。待国家两部门确定统一样式后再作相应调整。
四、其他要求
(一)评价机构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评审专家不得受理被评审单位现场临时提出的评审申请,不得收取被评单位及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劳务费,评审组收取被评审单位任何费用视为违法违纪。
(三)试点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申报绿色生产评价,保障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
1、2017年度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试点工作评价机构.docx
2、文书参考范本一: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试点)评价记录表.docx
3、文书参考范本二: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试点)申报书.docx
4、文书参考范本三:绿色生产评价(试点)现场核查通知书.docx
5、文书参考范本四: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试点)评价报告.docx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